陳培永:重思馬克思的“公民”和“公民權”概念

 

 
 

陳培永:重思馬克思的“公民”

和“公民權”概念

 
 
 
 

摘  要:馬克思的公民理論有獨特的邏輯進路,對于思考今天公民問題的實質以及公民權的未來發展有重要啟示。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分立造成了現代人的“人格分裂”,人在政治國家中是社會存在物、公民、“公人”或“法人”,但在市民社會中,人則是利己存在物,作為個體、作為私人而存在。僅僅在政治國家層面賦予個人以公民地位和公民權利是不夠的,現代人隻有從私有财産和利己主義的統治中走出來,擺脫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才有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民。人在市民社會中具有公民的基礎和素質,才能在政治國家中成為實實在在的公民;在物質生産領域中成為生産方式和生産關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國家中成為切切實實擁有公民權的人。真正意義上的公民的出現,公民權的切實呈現,是與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目标的實現一緻的進程。

 

關鍵詞:公民;公民權;人權;政治解放;人的解放

 

公民可以說是現代個體的公共形象,是主體概念的政治光環,是衆多政治哲學家推崇的現代人的積極角色。隻是在一些人的觀念裡,公民範疇和公民權理論屬于自由主義傳統,馬克思主義恰恰是忽視公民或者不把公民和公民權看作核心範疇的理論。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公民”一詞出現的頻率确實不高,但這并不能說明不存在一種馬克思主義的公民理論,也不能說明馬克思主義不主張公民權的實現。以文本為基礎,我們會發現,馬克思主義的公民理論有獨特的邏輯進路,也有頗為獨到的見解,對于思考今天公民問題的實質以及公民權的未來發展有重要啟示。

一、公民的政治解放意蘊

衆所周知,“公民”早在古希臘城邦國家就開始出現,但當時能被稱為公民的人數量較少,而且局限在嚴格的等級制序列中,相對于平民、奴隸等,屬于享有特權者,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所蘊含的政治平等相悖。現代意義上的公民覆蓋面極廣,幾乎向一國所有人開放,而且消解掉等級、階級的意蘊,表征着現代人沒有差别的、平等的政治地位,一談公民,似乎就代表着國家的主人,代表着關心公共事務、有積極參與意識和能力的人,因此備受中外思想家和普通大衆推崇。而馬克思恰恰要揭示這個現代公民本身的問題,他要講清楚的是:公民是在什麼樣的社會背景、曆史條件下出現的?在其光鮮外表背後存在着什麼樣的内裡?如何才能将我們賦予公民的政治特質落到實處?

《論猶太人問題》是馬克思探讨公民問題的最重要作品,也是我們理解為什麼馬克思主義傳統并不像自由主義傳統那樣把公民看作核心範疇的重要文本。在這本著作中,馬克思講到兩種類型的解放:一種是政治解放,一種是人的解放。在他看來,現代公民是随着政治解放的出現而出現的,或者說是政治解放的産物。管窺公民的全貌,必須深入分析馬克思所說的政治解放的特征。

政治解放可以簡單理解為人在政治領域的解放,其特征首先表現為政治國家自身的解放,即國家不再通過宗教獲得合法性,不再受某種宗教支配和限制,不再依靠神秘性和神聖化、以君權神授等口号來維系統治,也可以寬泛理解為不再通過造神運動、神秘化個人來獲得合法性。所有國民不被強迫必須信奉某種宗教,國家也不再理會自己成員信奉的宗教,無論是猶太教徒、基督徒,還是其他的一般信徒,不會因為信哪種教而地位不平等。宗教信仰不再具有共同性的本質,而成了私人的事務、任意的行為。

國家成為新的寄托,它代替了神,被認為是可以讓人獲得自由的神聖力量。人們對宗教的幻想、幻夢和期冀轉移到政治國家上,相信通過國家的力量,通過國家機構的合法合理正當設置,就能夠實現個體自由。國家自己制定規則,通過民主形式、法治方式來治理,其最重要的工具是法律。所以,政治解放是以突出法律規範、實施民主法治、确立法治信仰為特色的。人們也相信,法治是最正當、最有效、最值得信任的社會治理方式,通過法律的制定、調整和完善,人類社會就能走向自由解放、公平良善。沒有法律的完善,沒有法律的保障,就沒有社會的公平、人的自由可言。有了法律的明文規定,就有了對自由等權利的保障,就找到了通往社會公平的光明大道。甚至毫不誇張地說,法律就代表着絕對的公平正義,法律的公平就是真正的公平,法治的社會就是公平的社會。

經過政治解放的國家,也正是通過法律的明文規定确立了每個人的公民、法人地位,它宣布不分出身、等級、文化程度、職業差别,每一個成員都是人民主權的平等享有者,其各種政治權利都應得到平等保障。現代的公民就是從此而來,每個人作為“公民”獲得認可正是在政治解放後實現的。而未經過政治解放的國家,公民以及公民權是不可能想象的,這個時代起主導作用的是特權,是等級,是少數統治者享有特權,所謂的人民都是作為臣民,沒有自己的意志,隸屬于他們的統治者,他們被認為天生就該服從特權,安于自己的等級。這種特權和等級還被說成是天生注定的,改變不了的。正是在政治解放後,“法代替了特權”[1]317,人從特權和等級制的桎梏中解放出來,成為獨立的個體。

政治解放當然是一大解放,它确立了人權和公民權不可撼動的地位。每一個人都被認為享有人權,隻要是人,就無一例外地享有。而且這種人權是天賦的,生下來就有的,不能被任何人剝奪的。公民權利神聖不可被侵犯,因為有法律、有國家作為後盾保障。如果有人侵犯了别人的權利,那就是侵犯了國家,亵渎了法律,就應該受到懲罰。人們也不會因為沒有财産就沒有政治權利,國家取消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财産資格限制,以政治方式宣布了私有财産無效。這是政治解放催生的新景象。

政治解放是實實在在的解放,是人們能夠感受到的解放。自由主義理論應該說是政治解放的理論集大成者,資産階級革命勝利是政治解放最終完成的标志。馬克思并沒有否定自由主義理論和資産階級革命實踐取得的成就,他與自由主義分道揚镳,是因為他發現僅僅在政治國家層面賦予個人以公民地位和基本權利是不夠的。問題體現在兩個根本的方面,第一,雖然在政治國家宣布人是公民,但現實中的人離公民還有很遠的距離;第二,雖然賦予人以公民權和人權,但這種權利隻被少數人所享有,大多數人并沒有真正獲得。自由主義隻是完成了也隻能要求政治解放,它以為在政治上确立民主和法治的地位,确保人的自由、人權,人類社會的政治發展就達到終點了。

馬克思要追問的是現代公民和公民權背後的問題,為什麼如此好的公民和公民權設定卻在現實中難以實現?馬克思不是反對公民和公民權本身,而是質疑公民和公民權背後所隐藏的問題。如果僅從公民本身以及人們賦予公民這一概念的理想意義來看,當然看不出問題所在,反倒會對任何否定公民權利的說法充滿質疑。我們很多時候是被範疇所吸引而無視事實,當我們不滿意事實而去批判範疇時,人們會以為是在反對範疇所包含的進步内容本身。馬克思當然不會反對公民的法律地位,如果連公民和公民權都反對,這無疑是開曆史的倒車。那些總認為馬克思主義強調鬥争、革命而連最基本的公民權、人權都反對的觀點,要麼是理論的近視,要麼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故意诋毀。

二、公民的“兩張皮”

現代公民有何問題?為什麼在現代社會難以看到思想家所設想的理想公民形象呢?馬克思在考察政治解放的後果時實際上給出了很好的回答。在他看來,政治解放促使人類曆史的新階段出現了兩個相對獨立的領域,一個是政治國家,一個是市民社會。這兩個領域的相對分離,确立了個體的主體地位,造就出備受推崇的作為政治人的公民主體,但其割裂也導緻了現代公民總是批着“兩張皮”出現,變成“兩面人”。同是一個現代人,在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中卻呈現出不同的面貌,扮演着截然不同的正反面角色,這是現代社會遭遇的主體困境。

漫長的人類曆史時期,其實并沒有今天我們所說的獨立的“社會”存在,政治解放前的“封建社會”緊緊依附于國家,具有高度的封閉性、整合性,直接具有政治性質。它不是獨立的,而是作為國家政治秩序的一部分,像鐵桶一塊,牢牢得将臣民控制住,以維系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人們所有的活動都是政治的,生活的要素如财産、家庭、勞動方式,都以領主權、等級和行業公會的形式上升為國家生活的要素,甚至人們的思想觀念也是政治的,他們信奉什麼都有統一的規定。正是資産階級革命摧毀了一切等級、特權、同業公會、行幫,也消滅了舊的社會的政治性質,最終使舊社會解體了,“政治解放同時也是同人民相異化的國家制度即統治者的權力所依據的舊社會的解體。”[1]44不同于舊社會的市民社會随之出現,它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概念,是不直接具有政治性質的、相對獨立于政治國家的“新型”社會。

市民社會有着與政治國家不同的運行原則與運行機制。政治國家要求共同體利益至上,市民社會則以個人利益為尊。政治國家要求社會成員必須遵守法律道德規範,市民社會則給人足夠多的自由空間。政治國家通過政府機構來運作,市民社會則通過商品經濟活動,通過社會輿論等方式運行。政治國家再也不能将觸角完全伸向市民社會,不再把個人的一切思想和行動都看作是應該控制的,它承認人的思想觀念的多樣化多元化,承認個人在公開場合之外的隐私。個人的經濟社會生活以及思想觀念不再具有政治或國家特色,人不再直接是國家機器中的一個零件,而是可以選擇參與或不參與政治國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抱負選擇是否投身于其中。每個人作為公民在遵守政治國家秩序的同時,在經濟領域、社會領域、思想領域則擁有廣闊的自由空間,可以不受國家權力的制約,盡情享受自己的财富帶來的愉悅,當然,如果有财富的話。這就是現代公民的日常生活狀态,是現代人能夠感受到的進步。

但在使市民社會從政治國家中獨立出來取得重大進步的同時,政治解放也因帶來兩個領域的對立與割裂而帶來新的社會難題。歸根結底,政治國家推崇普遍利益、公共利益,提供共同體的和諧與融洽,尊重公民的權利與尊嚴,也要求公民樹立共同體意識,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服務公共利益。市民社會則是利己主義的領域,強調私人利益、個人主義至上,實際上使人的世界分解為原子式的個人的世界。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對立使每個人都過着雙重的生活,既過着“天國的生活”,又過着“塵世的生活”:“在政治國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僅在思想中,在意識中,而且在現實中,在生活中,都過着雙重的生活——天國的生活和塵世的生活。前一種是政治共同體中的生活,在這個共同體中,人把自己看做社會存在物;後一種是市民社會中的生活,在這個社會中,人作為私人進行活動,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為工具,并成為異己力量的玩物。”[1]30

雙重生活使現代人既作為市民社會的成員,又作為國家生活中的公民,“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歸結為市民社會的成員,歸結為利己的、獨立的個體,另一方面把人歸結為公民,歸結為法人。”[1]46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分裂帶來了現代人的“人格分裂”,“市民社會和國家是彼此分離的。因此,國家公民也是同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市民彼此分離的。”[2]96在政治國家中,人是社會存在物,作為公民、作為“公人”、作為“法人”,人被要求要與人互幫無助、友好相處。在市民社會中,人是利己存在物,作為個體、作為私人,人把他人當成工具、自己也成為工具。作為公民與作為私人在現代人身上激烈鬥争,容易導緻人有一副光鮮亮麗的皮囊,皮囊下面卻是肮髒的内容。現代社會經常出現的情況就是,有些人在政治領域、公開場所衣冠楚楚,謙謙君子,在經濟領域、私人空間實際上則是卑鄙小人,一肚子壞水。

馬克思提出了問題:哪一種生活中的“人”更具有現實性,更具有真實性?很遺憾,答案是市民社會的成員,過着利己生活的人。“人,正像他是市民社會的成員一樣,被認為是本來意義上的人,與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為他是具有感性的、單個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隻是抽象的、人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現實的人隻有以利己的個體形式出現才可予以承認,真正的人隻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現才可予以承認。”[1]46市民社會的利己的人被認為是正常不過的,是自然而然的。現實的人隻有以利己的個體形式出現才被承認,作為公民則被認為是遠離現實的抽象。“不是身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為bourgeois[市民社會的成員]的人,被視為本來意義上的人,真正的人。”[1]43作為社會存在物的人淪落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人作為社會存在物,作為公民、公人,則變成了一種美好的想象,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再怎麼說公民作為人,是享有主權的、最高的存在物,他也隻是市民社會的成員,是要考慮自己私人利益的人。

公民本來應該姓公、為公,公民本來應該把政治國家的生活作為追求的生活,但對于現代社會的公民來說,國家的生活其實隻是一種外觀,是暫時的例外。他的日常生活是自私的,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的,他隻是偶爾過過國家的生活,一種高大上的生活。本來是理想的共同體生活,真正屬于人的類生活變成不可能實現的,變成一種幻想。人們不再相信真正屬于人的公民的生活,反而相信人與之人之間的自私、競争的生活才是真正的生活。人們因此陷入到代表普遍利益的政治國家和代表私人利益的市民社會的沖突之中。正像宗教中的天國與塵世的關系一樣,政治國家給人美好的願景,市民社會卻又讓人無情地面對現實,讓人感受到無情的競争和互相傷害。

這種公民是我們所想象的被賦予美好特質的公民嗎?馬克思揭示了很多人隻具有公民之形式而不具有公民之實質的根源。這種公民所帶來的社會怎麼可能是人們所期冀的理想社會呢?政治國家的理想實際上已經被市民社會的現實消解了,馬克思揭示了現代社會為什麼遠遠達不到人們要求的根源。歸根結底,現代社會所塑造的人是利己主體而非為公之人,公民隻是其外表,内裡卻是私人,公民還隻是抽象的設定,私人确是實實在在的具體。

三、淪為形式的公民權

馬克思在剖析公民之後,對公民權、人權也進行了深刻反思。政治解放賦予了現代人公民權,把保障人權确立為現代政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就人權以及自由、平等等權利本身而言,馬克思并不反對,他還認真探讨了人權的構成部分,在他看來,人權一部分是政治權利,即與别人共同行使的參加政治共同體、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這些權利屬于政治自由、公民權利的範疇。另一部分則是與公民權(droits du citoyen)不同的人權(droits de l’homme),信仰自由就屬于這些權利之列。如果再要擴展的話,還應包括财産權、人身權、名譽權、肖像權等等,馬克思沒有提及這些權利,隻是提到了信仰自由。信仰的特權是普遍的人權,信奉宗教,用任何方式信奉宗教,履行自己特殊宗教的禮拜的權利,是由國家保障的人權,這是不能抹殺的進步。但馬克思還要進一步追問,讓我們看到自由權、平等權的實質,不要被人權的外衣遮蔽而看不到其中的内核。

公民權的問題源于公民的問題,人權的問題源于市民社會之人的問題。每個人都是自由的人,自由是什麼?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從事任何不損害他人的事情的權利,這可能是我們最熟悉不過的自由的表述。馬克思看到的是,這種自由隻是作為孤立的、自我封閉的單子的自由,是分割的、狹隘的、局限于自身的個人的權利。所謂的平等隻不過是作為孤立自在的單子的每個人擁有的自由的平等。它不是建立在人與人相結合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人與人相分割的基礎上,它使每個人不是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實現,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馬克思還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安全必然成為市民社會的最高概念,整個社會的存在隻是為了保證維護每個成員的人身、權利和财産,馬克思因此稱之為警察的概念。市民社會因此沒有借助安全這一概念超出自己的利己主義,安全是它的利己主義的保障。公民權必然歸結為或淪落為安全權,要求國家保障安全成為基本訴求,這是現代社會已經呈現出來的狀況。

人權無非也是利己的人的權利、同其他人以及共同體分離開來的人的權利。“任何一種所謂的人權都沒有超出利己的人,沒有超出作為市民社會成員的人,即沒有超出封閉于自身、封閉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為、脫離共同體的個體。在這些權利中,人絕對不是類存在物,相反,類生活本身,即社會,顯現為諸個體的外部框架,顯現為他們原有的獨立性的限制。把他們連接起來的唯一紐帶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對他們的财産和他們的利己的人身的保護。”[1]42這種人權的設定是國家和法律對市民社會無奈的表現,是對市民社會孤立個體、利己個體的認同而不是改造,馬克思表達的遺憾是,公民身份、政治共同體被貶低為維護這些所謂人權的一種手段。人權無非是對利己的市民個體的承認。人生活在市民社會中,隻是作為利己的人,有自己私人利益的人,為獲取私有财産而不惜一切代價的人,這決定了人能夠獲得的自由注定會淪為私有财産的自由,人權就是不受社會影響任意地享用和處理自己财産的權利。

政治國家保證的人權、公民權實際上也隻是這種私有财産的權利,以及擁有私有财産的人的權利。“人權并不是使人擺脫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權并不是使人擺脫财産,而是使人有占有财産的自由;人權并不是使人擺脫牟利的龌龊行為,反而是賦予人以經營的自由。”[1]312馬克思因此甚至認為“現代國家承認人權和古代國家承認奴隸制具有同樣的意義”,“正如古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奴隸制一樣,現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市民社會以及市民社會中的人,即僅僅通過私人利益和無意識的自然必然性這一紐帶同别人發生聯系的獨立的人,即為掙錢而幹活的奴隸,自己的利己需要和别人的利己需要的奴隸。”[1]312-313市民社會的人在表面上看有最大的自由,有似乎盡善盡美的個人獨立,但卻是十足的屈從和非人性,是金錢和私有财産的奴隸。到底是承認人權,還是承認錢權、财權?這無疑是馬克思對現代社會的深刻反思。

馬克思還要進一步追問,也是他一貫提出的問題,僅僅有政治國家的确認,人權就能夠真正實現嗎?公民享有的自由、财産、平等、安全等權利就能落到實處嗎?國家的法律保障公民權利不可侵犯,但誰保證人就能成為公民,就能擁有這些東西?現實的悖論正是,法律可能沒有給你很多的政治權利,但你可能享有實際很多的政治權利。但反過來說,法律可能給你很多的政治權利,但你不一定就能夠享有這些權利。政治國家層面上确認的權利隻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意義上的,因為市民社會的基礎已經決定了政治權利的形式性,不去改變市民社會,就沒辦法實現實質上的權利。到頭來,我們會發現,誰有财産,他才是人,誰有的财産越多,他才享有更多的人權。你沒有财産,你連人都不是,怎麼可能會給你人權?正如有些人,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學會如何做人、做個好人,有些人傾其一生也不一定能夠獲得擁有财産的權利,獲得人權。

人們以為能夠通過政治國家的力量改造市民社會,實際上政治國家卻是以這種市民社會為前提和基礎的。因為政治國家把市民社會的要素,即個人的需要、私人利益和私人權利等看作自己持續存在的基礎,看作無需進一步論證的前提。政治國家宣布出身、等級、文化制度、職業為非政治的差别,取消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财産資格限制,但實際上并沒有廢除這些差别,相反,它根本沒有試圖消除這些差别,還以這些差别、這些特殊性為前提,國家的設置建立在這些差别的基礎之上,所追求的方向隻是維系這些要素之間的平衡。所以,從政治上宣布私有财産無效,隻是在政治形式上廢除了私有财産,實際上政治國家并沒有擺脫私有财産的控制,私有财産仍然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而且它已經深入人心。這注定了政治解放所宣稱的平等隻是形式上的,因為政治上給你平等,卻是以經濟社會中不平等為前提的。政治國家改變不了市民社會的狀态,正像宗教向往天國,但不得不承認塵世的局限性一樣,政治國家也不得不承認市民社會,服從市民社會的統治。政治國家的解放沒能帶來市民社會問題的解決,市民社會的問題反倒使政治國家的解放淪落為形式上的而不是實質上的。

人權和公民權的形式性,還表現為它有可能淪為維持國家統治的工具和手段。關于人權、自由權的理論和實踐有可能是斷裂的,理論上認為,個人權利是基本,政治國家是人權、自由權的保證,但在實踐上,自由這一人權一旦同政治國家發生沖突,就不再被認為是應該保障的權利。比如安全被宣布為人權,侵犯通信秘密公然成為常事,新聞出版自由也會被以保衛社會安全的名義取締。喊人權、自由、平等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人權、自由、平等是否隻是作為一種形式,是否先天“營養不良”,是否作為權力運作的“遮羞布”。馬克思無疑是冷峻的思想家,他不滿足于冠冕堂皇、好聽動人的政治話語,而是狠狠地盯住它是否能落到實處,是否這些話語本身隻是畫餅,根本不能用以充饑。

四、通往實質公民權之路

馬克思主義提出的是公民的适格性問題,也是公民權如何切實實現的問題。承認人權,确立公民權隻是第一步,接下來應該是保證它們不隻是政治國家層面的理念和價值,而是活生生地出現在人們現實生活中的可見之物。其中的核心問題就是讓現實之人有成為公民的條件,有享受人權和公民權的物質基礎和社會基礎。即是說,不是僅在政治國家領域把人稱為公民,不是僅僅賦予人以公民權、人權就夠了,問題在于市民社會領域,在于物質生活關系中使私人具備公民的資質,根本上是要讓公民真正的是“公”民,而不是公民背後掩蓋着的自私自利的人。

自由主義抓住了政治領域,局限于追求政治上的自由權、公民權、平等權,而忽視了物質生産領域的不自由、不平等,已經注定不可能帶來實質意義上的自由和公平。個人自由、社會平等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在生産領域,而不是市場的交換領域和注重權利的政治領域,不能在政治上講人人自由和平等,而在經濟社會領域講弱肉強食。馬克思主義無疑是自由主義的批判者,但不是盲目的批判者,它不僅要抓住政治領域,還要抓住生産領域,不僅要追求政治領域的自由和公平,還要追求經濟社會領域的自由和公平。從關注政治國家層面的公民、人權,再進一步關注生産領域的社會成員的真實處境,解決生産關系的公平,才是真正抓住了馬克思主義的實質,也才能真正超越自由主義。

沿襲馬克思的思路,我們才能發現現代社會真正的問題之所在。政治解放後的社會,人們面對的最主要的束縛不是國家權力,不是神聖宗教,而是一種新的事物的統治,這種事物就是私有财産。這種私有财産的統治不是政治解放所能解決的,反而恰恰是政治解放容許的結果。政治解放隻是國家的解放,隻是使國家擺脫限制,成為自由國家,但它并沒有使人完全擺脫限制,成為自由人。人隻是獲得部分的解放,在政治領域的解放,而且還隻是一部分人獲得解放,隻不過,相對于封建社會是土地貴族的解放一樣,現在是金錢貴族的解放。馬克思主義要進行的事業,就是把人類社會從政治解放推進到人的解放。政治解放隻是作為人的解放的一個階段,是“局部的純政治的革命”,這種革命的基礎是“市民社會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統治”,其結果是停止在政治國家的門檻前,阻擋了人的解放的進程。

人的解放不是局部的純政治的解放,不是部分人的解放,而是徹底的革命、普遍的人解放,是超越政治解放的再進一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馬克思主義對自由主義既是批判又是完成其未完成的事業。馬克思主義所追求的人的解放,應該是人們在所有領域,不僅是政治領域還包括經濟社會領域的解放,而且不僅僅是有财産者的解放而是大多數人的解放。要完成這種人的解放,要切實實現政治國家賦予公民的公民權,就得回到市民社會領域,回到物質生産領域,解決少數人獲取财富、人與人之間不平等、人受私有财産統治的問題。

馬克思寫道:“隻有當現實的個人把抽象的公民複歸于自身,并且作為個人,在自己的經驗生活、自己的個體勞動、自己的個體關系中間,成為類存在物的時候,隻有當人認識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會力量,并把這種力量組織起來因而不再把社會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離的時候,隻有到了那個時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46真正的公民的的出現,在人的解放的視域之下審視,需要努力的方向應該有三個層次:

其一,“現實的個人“把“抽象的公民”複歸于自身。存在于每個人身上的公人與私人、公民與市民的矛盾将被消除,人不再是兩面人,不再同時作為政治領域的公民與經濟社會領域的私人,不再在公共領域、政治生活中道貌岸然,義正言辭,在私人領域自私自利。市民社會的生活與政治國家的生活合二為一,人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始終如一的人,公民的身份具有根本性的地位。

其二,人不是孤立的自由的個體,人是社會存在物,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是互相對抗、互相剝奪的關系,而是密切交往、溫情友愛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為己的盲目競争,人作為個體與其他個體以及共同體的矛盾被消解,在個人生活、勞動、以及與他人的關系中,他能夠與其他人一起,關心共同體,關心集體利益,并能夠做到将個人的利益訴求與其他人的利益訴求、與共同體的利益訴求統一起來。

其三,人完全認識到并能夠自由運用自己的力量,每個人的力量都是社會的力量,都是每個人能分享到的力量。人們意識到人還不是現實的類存在物,還是喪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受非人的關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人的力量不再作為外在的力量,人手的産物(商品、貨币、資本、财産)不再支配人,人腦的産物(宗教、神話)不再被人所膜拜,人的社會交往的産物(政治權力)不再統治、支配、壓制人。

隻有一部分人成為公民是不夠的,隻在政治國家領域被宣布為公民也是不夠的。人人必須都能成為公民,必須從私有财産和利己主義的統治中走出來,擺脫私人、利己之人的本性。因此,公民的出現,公民權的切實呈現,是系統性的、整體性的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可以說是與馬克思主義追求的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的目标一緻的進程。每個人在市民社會中必須具有公民的基礎和素質,才能在政治國家中成為實實在在的公民;每個人在物質生産領域中成為生産方式和生産關系的主人,才能在政治國家中成為切切實實擁有人權和公民權的人。這是馬克思提出的在今天依然有啟示意義的思路。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原文發于《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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