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狹義上的“可持續發展”話語及其政策實踐,是以1987年《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發表和1992年在巴西裡約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為标志而逐漸确立起來的。這樣一種話語與政策體系之所以形成,從根本上說來基于如下兩個時代背景元素。一是被廣泛接受的生态環境難題或危機應對的發展思路,即以适當發展或可持續發展的進路而不再是單純強調對生态環境的禁止性保護,來取得維持(或實現)經濟增長與生态環境質量保持的雙赢效果。需要強調的是,這種方法至少在理論上是同時面向少數歐美工業化國家和廣大發展中國家并且切實可行的,盡管側重點會有所不同。20世紀80年代初,對于歐美工業化國家來說,始于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的較大力度環境政治回應(包括環境立法和行政監管體系創建),已經初步建立起一個自由主義民主政治框架下的環境行政或公共管理制度體系,而如何通過這樣一個制度體系和相對完善的市場經濟運行體系,來切實推進生态環境保護目标與維持經濟穩定增長目标的實現,就成為一種十分自然的考量。這也就是為什麼,可持續發展在歐美國家尤其是像德國、荷蘭這樣的核心歐盟國家,很快就被接納或再闡釋為一種“生态現代化戰略”,也就是如何通過生态明智或謹慎的經濟技術手段來維持與促進經濟增長。與此同時,對于廣大發展中國家特别是那些已然或正在步入世界範圍内的經濟社會現代化進程并享受其所帶來的物質生活富裕的所謂新興經濟體來說,随着境域内工業(城鄉)環境污染和生态系統破壞難題的日漸凸顯,如何以一種生态可承受(持續)的思路與方式來繼續推進民族國家經濟和社會的現代化,也成為一種政治正确的意識形态或戰略選擇。
二是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興起的發展話語或視域下所形成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二元劃分背景/語境,前者願意更多承擔資金技術方面的世界性(曆史性)義務、後者願意更多擔當生态環境保護方面的全球性(現實性)責任,即所謂的“共同但有區别的責任原則”或全球“綠色共識”。應該說,盡管在1992年裡約大會所簽署的兩個國際公約(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的履約協定談判與落實過程中,上述兩個陣營圍繞如何分配或分擔各自的具體責任一直存在着較大分歧,但對于自己的“發達國家義務”或“發展中國家責任”本身原則上是沒有疑義的。即便像美國這樣的屢次任性“退群”的發達國家,所聲稱的所謂“理由”也不過是如果履約會影響到本國的經濟社會穩定,以及新興經濟體國家應該做到“及時跟進”而不是長期享有“豁免權”。至少,在1992年裡約大會前後,這樣一種國際環境政治共識是存在的。
可以說,上述國際綠色共識和發展共識以及聯合國框架的核心機構平台作用,使得可持續發展理念或原則的國際制度化與政策化,迄今為止保持了一個有序推進的過程和逐漸擴大的影響。2002年南非可持續發展首腦會議,進一步明确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或政策體系的三個維度,即經濟可持續性、社會可持續性和生态可持續性,盡管這次會議上對工商企業可持續發展夥伴地位的彰顯引起了環境社會運動團體的擔憂或質疑,認為作為地球生态環境困境或危機的“始作俑者”的工商企業不太可能輕松實現向可持續發展促動者的“華麗轉身”;2012年裡約+20峰會,特别強調了世界經濟與金融危機背景下以綠色經濟、綠色增長與綠色就業等為主要關切的“綠色新政”的可持續發展轉型價值,雖然這些主張與口号背後的“生态資本主義”或“綠色資本主義”意味招緻了綠色左翼激進社會運動或人士的激烈批評,認為不過是資本增值和積累危機應對策略的“綠色新政”不可能使可持續發展擁有未來,也顯然不是“我們期望的未來”。而使之更具有全球公共政策層面影響的,則是聯合國的另外兩個政策文件:2000年《聯合國千年宣言》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前者2000年9月在聯合國首腦會議上由189個國家簽署(後擴大到全部191個成員國批準同意),明确提出了“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标”,即在2015年之前将全球貧困人口以1990年為基準減少一半;後者于2015年在聯合國大會第七十屆會議上獲得通過,提出國際社會在未來15年中将為實現包括17大項、169小項的可持續發展目标而努力,其内容涵蓋世界各國而不隻是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的三個層面:社會、經濟和環境,以及與和平、正義和高效機構相關的重要方面。
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實踐,之所以能夠在2007~2012年間逐漸成為我國黨和政府綠色政治意識形态與治國理政方略的“新時代”表達或呈現,主要是由于如下三個方面的原因。其一,無論是從改革開放40年還是新中國成立70年的不同時間跨度來看,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都是當代中國共産黨人一脈相承的持續性實踐探索的理論總結和時代發展。從毛澤東的“勤儉建國、厲行節約”思想到鄧小平的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思想,再到江澤民的“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思想”和胡錦濤的“建設‘兩型社會’思想”,既是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理論來源,也構成了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機組成部分。尤其是,“生态文明”這一術語第一次進入官方最高權威文獻,是2003年9月11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其中提到了“建設山川秀美的生态文明社會”;“生态文明”這一術語第一次進入全國黨代會報告,是2007年舉行的黨的十七大,其中分别提到了“建設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觀念”。也就是說,生态文明作為一個官方政策用語或意識形态術語要出現得早很多,但卻的确是在2012年前後成為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新一屆黨中央領導集體的綠色政治意識形态與治國理政方略的權威表述形式。
其二,從其主要意涵來說,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的最大特點或革新是,它明确地從現代化目标、發展模式和理論思維方式等層面上強調用系統性、綜合性和立體性的思路方法來應對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一方面,它主張不能孤立地理解與處置經濟社會現代化發展與生态環境保護治理的關系,而是應必須盡可能地将二者結合起來、統一起來。比如,完全拒斥現代化發展追求意義上的所謂禁止性保護舉措,隻能局限于各類國家公園和保護區的有限範圍,而不能成為生态環境保護治理的一種普遍化形式或選擇。另一方面,它主張必須要把生态環境保護治理的目标、任務與行動要求,融入到包括經濟建設在内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可以說,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兩山論”的系統論述,就準确地揭示了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實踐的這一宗旨要義。換言之,必須明确,生态文明及其建設并不等于通常所指的作為一種議題性公共政策的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比如植樹造林和大氣污染治理),更不等于狹義上的生态自然地(比如荒野)保護,而是有着強烈的管理(政治)哲學甚或意識形态意蘊。
其三,從言說形式與表述風格來說,“生态文明及其建設”作為一個傘形概念或環境社會政治理論,契合了弘揚中華傳統文化中生态智慧與彰顯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主體性的時代需要。生态文明與前現代文明——尤其是農業文明——的生态友好一緻性,使得我們對于中華傳統文化中生态經驗或智慧的讨論與挖掘整理,變得視野更加開闊,而且有着更為堅實的生産生活方式層面關照的基礎,比如,古代社會中城市與鄉村生活的村規民約以及祖訓家風與生态環境保護治理之間的關聯等。而生态文明或生态文明建設這一意涵上更具開放性、同時又明顯具有中國思維傳統與表達元素(比如“中醫”所體現的整體觀與辯證觀)的術語,可以使中國學者以一種更加獨立或主體性的心态與科學精神,來分析總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設或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經驗,從而推進中國特色、中國風格與中國學派的人文社會科學的不斷成長。
因而,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的“中國關切”、“中國底色”或“中國追求”是清晰可見的。依此而言,它的首要目标或對它所取得成效的直接檢驗,将是當代中國的“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切實踐行或“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穩步推進。也就是說,黨的十九大報告所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設“新三步走戰略”(2017~2020、2020~2035、2035~2049)的漸次實現,将會是對我國生态文明話語理論或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好驗證。但與此同時,它無疑也将會擁有廣泛而深刻的世界性影響——同時作為對全球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的國家貢獻和對世界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綠色發展參照借鑒,盡管上述這兩個方面效應或目标的實現,都将顯然是一個長期性過程。對于後者來說,令人欣喜的是,我們在植樹造林、沙漠化治理、城鄉大氣污染遏制和環境綜合整治、全球氣候變化應對與可持續發展議程履約等方面的諸多進展,已經在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決議文件或報告等中得到初步反映。隻要我們保持足夠耐心或戰略定力,假以時日,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的國際化傳播與影響就一定會實現“久久為功”。
基于上述理解,我們可以對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可持續發展話語之間的融通互鑒關系做一個大緻的闡釋。在筆者看來,二者之間的共同之處在于,其一,它們都直接面向或基于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也就是着眼于當今人類社會所面臨的生态環境挑戰或危機的應對。無論是生态文明及其建設還是可持續發展,其最直接性或常态化的工作都是圍繞着實現更高水平的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也就是說,就像如何實現生态可持續性是可持續發展的最基礎性目标關切一樣,如何實現合乎生态文明原則要求的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也是生态文明建設的最基礎性衡量指标。其二,二者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綜合性,而不是單一議題性或元素性的,也就是都希望通過一種系統性或立體性的思路方式來更好地應對現代社會中的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難題。比如,生态文明及其建設的“五位一體”目标與進路意涵就意味着,要借助于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同其他“四大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文化建設)的整體性目标地位和彼此關聯的進路意義,來達到一種“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施治效果,同樣,可持續發展的“三個維度”(經濟—社會—生态)目标與進路也就意味着,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上所集中體現出的生态可持續性,必須要通過或基于經濟可持續性和社會可持續性的同步增強才能夠真正實現。其三,二者都有着激進或保守的不同版本,而不是隻有唯一的面相。就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而言,它同時可劃分為相對保守的環境主義版本(“淺綠”)和較為激進的生态主義(“深綠”)或社會主義版本(“紅綠”),其中,越是溫和保守的環境主義視野下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越接近于一種泛化的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公共政策,而在激進取向選擇上則明顯地分為“生态中心主義”或“社會主義”這兩個不同的路向,同樣,可持續發展也可以劃分為所謂的“強可持續性”或“弱可持續性”,其中,基于“弱可持續性”的可持續發展更傾向于對社會現實的維持性改良而不是革命性重塑。
而二者的明顯不同在于,可持續發展話語及其政策實踐更多是由歐美工業化國家所主導的、後現代(工業)經濟社會與文化背景下的國際化戰略選擇和行動,而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實踐則首先是由當代中國所引領推動的、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中國經濟社會環境與文化語境下産生的本土化為主戰略選擇和行動。這種區别既不會影響到中國作為當今國際社會重要一員在全球性可持續發展制度化與政策化努力中的積極主動參與——事實也是如此,中國政府不僅明确承認可持續發展在當代世界各國中接受程度最高的綠色政治共識地位,而且一直都在積極參與自裡約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聯合國機構推動的可持續發展各項議程,也不會影響到我國生态文明及其建設的不斷擴大着的國際引領與促動作用,從而逐漸成為“全球生态文明建設的重要參與者、貢獻者、引領者”,比如最近幾年來我國在國際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合作中的重要性已經日漸被承認或變得更加突出。當然,這種差别也的确意味着,其一,生态文明及其建設話語和政策實踐,肯定會觸及和改變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目前并不平等公正的國際經濟政治秩序中的嚴重不對等甚至受歧視或剝奪的地位,而這種結構本身是人類社會所遭遇的生态環境危機或困境的結構性障礙與阻力;其二,當代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框架與語境,使得我們的生态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努力本質上是一種挑戰并最終取代資本主義話語與制度體系的激進變革性力量。因而,如果套用人們近來經常談論的創建或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話語表述範式,那麼筆者認為,當今中國所倡導踐行的社會主義生态文明建設,不僅是在全世界範圍内切實促進生态可持續發展(性)的一種必須性選擇,也是使現存的國際經濟政治秩序(“同一個地球、不同的世界”)向一個真實的人類命運共同體轉型的真正替代性的戰略。
(國家社科基金2018年度重大項目“習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号為:18ZDA003;國家社科基金2018年度重點項目“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态文明思想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課題編号為:18AKS016)
(郇慶治 beat365官方网站教授、博導)
文章來源:《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2020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