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鋒:正确領會晚年恩格斯的曆史觀——“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質疑
摘要:對于晚年恩格斯的“兩種生産”理論,一種解讀範式認為,“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與“人自身的生産”在人類曆史上依次扮演了社會制度、社會發展的“決定者”的角色。“人自身的生産”決定早期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與社會發展,其“決定者”的身份或地位被“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所取代,發生在原始社會的後期。其實,晚年馬克思和晚年恩格斯并不認為物質生産、經濟因素對人類社會每一微觀領域、人類曆史進程中每一具體事件都起直接的“決定”作用。但是,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物質生産決定着人類社會的整體面貌和人類曆史的總體進程。“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發展的“決定”作用貫穿于原始社會的整個曆史過程。
關鍵詞:恩格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人自身的生産;依次決定論
一
衆所周知,晚年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以下簡稱為《起源》)的第一版序言中,對“兩種生産”即“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和“人自身的生産”問題作了經典的論述。恩格斯的叙述雖寥寥數百字,其學術影響卻不可低估,被後世公認為馬克思主義關于“兩種生産”問題的經典表述,并對20世紀的世界學術界産生了重要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在诠釋恩格斯“兩種生産”理論的具體内容時,20世紀的研究者相互之間産生了明顯的分歧。針對恩格斯的這一著名理論,學界長期以來說法不一,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解讀範式。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見解有三種:“兩種生産共同決定論”“兩種生産一體論”“物質生産一元決定論”。第一種見解認為,在恩格斯的“兩種生産理論”中,“人自身的生産”與“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共同構成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不能單講“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決定作用,“人自身的生産”也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之一。這種見解的支持者頗多。[1]第二種見解的支持者則提出,在《起源》所闡明的“兩種生産”理論中,與其說“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與“人自身的生産”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生産”,不如說是“同一生産的兩個方面”,不能脫離“人自身的生産”,孤立地談論“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人類社會發展的所謂“決定”作用。[2]第三種見解即“物資生産一元決定論”則斷定,在恩格斯的學術理解中,并不是“兩種生産”共同決定人類社會或原始社會的發展,而是一種特定的生産即作為“兩種生産”之一的“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起着這種“決定”作用,“人自身的生産”不是也不可能充當人類社會或原始社會發展的“決定性因素”。
在這些解讀外,存在一種值得重視、值得回應的流行見解。該見解的支持者們将恩格斯的這一理論明确闡釋為“人自身生産”與“物質生活資料生産”在人類曆史中的“依次決定論”。在他們看來,恩格斯是如此看待“兩種生産”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的:在早期原始社會乃至原始社會的多數曆史時期,較之“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人自身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的發展,對原始社會的制度及這一社會形态的發展所起的制約作用更為重要,居于主要地位,“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所起的制約作用相對次要;隻是到了原始社會後期,随着社會生産力的發展,“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才取代“人自身的生産”成為制約社會制度、社會發展的主要力量,成為“曆史發展的決定力量”。[3]
衆所周知,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談及“兩種生産”的具體所指後,接着指出:
“一定曆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内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受着兩種生産的制約:一方面受勞動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受家庭的發展階段的制約。勞動越不發展,勞動産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财富越受限制,社會制度就越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然而,在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這種社會結構中,勞動生産率日益發展起來;與此同時,私有制和交換、财産差别、使用他人勞動力的可能性,從而階級對立的基礎等等新的社會成分,也日益發展起來┅┅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于新形成的各社會階級的沖突而被炸毀;代之而起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在這種社會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階級對立和階級鬥争從此自由開展起來,這種階級對立和階級鬥争構成了直到今日的全部成文史的内容。”[4]
“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論調貌似與恩格斯的這些表述相匹配,似乎可從他的這些說法中直接得出。但筆者這裡鮮明地提出一個疑問:上述流行見解即“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是否真的符合晚年恩格斯思想的原意?以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基本理論為指導,或以其為思想資源之一,來探讨和解決人類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理論、現實問題(比如物質資料生産、人口生産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經濟建設與人口增長的關系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真正弄清經典作家相關理論的原意,避免主觀理解的偏差,進而消除誤解。實際上,筆者以往對“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是較為認同的,并未意識到這是對恩格斯思想根本性的“誤解”“誤讀”。必須指出,這種流行論調确有相當的迷惑性和誤導性,表面看似乎完全符合恩格斯的原意,幾乎“無懈可擊”;隻有依靠精細入微的文本學辨析及對恩格斯唯物史觀深刻的整體性理解,才能勘破其内在的“謬誤性”或“破綻”,任何表面化的、一知半解的或斷章取義式的閱讀,或許隻能激起或強化對這一流行見解的認同感。
在筆者看來,從《起源》的上述論述中,并不能解讀出如下結論:“兩種生産”依次決定人類社會制度及社會發展,“人自身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發展;“人自身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發展的制約作用更加突出,居于主要地位,“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制約作用居于次要地位。本文拟按照循序漸進的論證思路,逐一解讀上述引文中的每一論斷,澄清其真實所指,在細緻、可靠的文本闡釋和文字辨析的基礎上得出如下結論:“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并未真實反映而是偏離了恩格斯“兩種生産”理論的本意,這種貌似正确甚至“無可辯駁”的流行說法,其實是一種停留于文字表面的、似是而非的偏頗觀點。
長期以來,晚年恩格斯被許多論者視為一個自覺擺脫了機械的、庸俗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一元決定論”、富有“科學精神”和“辯證法造詣”的深刻的馬克思主義學者。在其中的部分論者看來,《起源》的“兩種生産”理論就是他正視原始社會史實,對機械的、形而上學色彩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一元決定論”所作的一次自覺的超越和矯正。從抽象的意義上,筆者完全贊同上述論者對晚年恩格斯“科學精神”及“辯證法造詣”的高度褒揚。不過,筆者以為:其一,對晚年恩格斯“科學精神”“辯證法造詣”的肯定,不一定非要通過将恩格斯打扮成擺脫或超越了“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一元決定論”的所謂“辯證法學者”的方式來實現;其二,“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在晚年馬克思、恩格斯那裡,并不是一種簡單的“負面用語”,更不是他們的“超越對象”;其三,晚年馬克思、恩格斯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不僅适用于階級社會、文明時代,亦适用于原始社會、原始時代,他們正是基于“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的唯物史觀思維範式來審視、诠釋原始社會發展史的。
通過反複研讀、辨析馬克思、恩格斯的相關著作,我們可以發現:晚年馬克思、恩格斯固然反對并超越了帶有機械論色彩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但同時堅持了另一種意義上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事實上,離開了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一元決定論”,唯物史觀便不再成其為“唯物史觀”。這一點恰恰為不少關注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學界同行所忽視。在馬克思與恩格斯所堅持的這種“經濟決定論”或“物質生産決定論”的思想語境中,物質生産、經濟因素對人類社會每一微觀領域、人類曆史進程中每一具體事件并不都起直接的“決定”作用(這一點使馬克思、恩格斯有别于機械的、形而上學意義上的“經濟決定論者”或“物質生産決定論者”),但是,作為一種“本原性”的因素或力量,物質生産、經濟因素始終從“歸根結底”的意義上,最終決定着人類社會(包括原始社會)的整體面貌和人類曆史(包括原始社會史)的總體進程[5],“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及“兩種生産共同決定論”均是不符合晚年馬克思、恩格斯的原始社會史觀的。
二
在上述引文中,恩格斯的第一句話說的是,“一定曆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内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同時受到“兩種生産的制約”。值得一提的是,恩格斯這裡談及的“一定時代”,并非特指某一時代(比如原始時代、原始社會),而是泛指任何時代、任何社會。恩格斯這裡提示讀者,“兩種生産”對社會制度的制約作用貫穿整個人類曆史過程。也就是說,在他看來,不僅蒙昧或野蠻的原始時代、原始社會,而且文明時代、文明社會都同時受上述“兩種生産”的制約。這裡附帶提一下,恩格斯之所以在談“人自身生産”對人類社會制度的“制約”時提到“家庭”,當然不是因為“人自身的生産”直接等同于“家庭”(顯然,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絕不能簡單等同。恩格斯當然清楚這一點),而是因為:家庭是“人自身生産”的社會載體和單位,“人自身生産”即人類生育自己的後代,是通過家庭這種特定的社會載體,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和實現的;家庭的具體形式與發展階段,反映了“人自身生産”的狀況和特點。通過這第一句話,當然還不能立即得出“兩種生産依次決定社會制度、社會發展”的結論來。這裡說的僅僅是“兩種生産”共同制約社會制度(這種“共同制約”是所有社會形态共有的特征),沒有談及對“社會發展”的制約,更沒有談到對社會發展本身的所謂“決定”作用。衆所周知,“制約”不意味着“決定”。通俗地講,“制約”有大有小,有“根本性”的制約,也有程度較低的制約(這種制約作用當然就稱不上有什麼“決定作用”)。我們絕不能不加辨析和區分,将“制約”簡單地等同于“決定”。所謂的“共同制約”并不意味着“共同決定”。事實上,除了上述“兩種生産”外,其他許多因素同樣制約社會制度。這一點我們完全不難理解。應當說,這第一句話,既不能足以證明“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可靠性,亦不能用以支持所謂的“兩種生産共同決定論”,至多隻能驗證“兩種生産共同制約論”的可靠性。
恩格斯的第二句話說的則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發展越是受到“限制”,越是處于“低水平”,血族關系(即血緣關系)就越是在較大程度上支配和制約人類社會的制度。不難看出,恩格斯這句話是有具體所指的,它描述的就是原始社會(尤其是早期原始社會)的一個典型特征: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處于落後狀态,社會制度相當程度上被血緣關系所支配。這是我們從第二句話中可以确鑿無疑地得出的基本信息。他刻意使用的“……越不發展,……就越……”的叙述方式,其意圖十分鮮明,就是力圖強調“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這是恩格斯談的“兩種生産”中的第一種生産)的“落後”與“血族關系在相當程度上支配社會制度”之間的因果關系。在他看來,前者無疑是後者的“前提”,後者則是前者導緻的“必然結果”。
那麼,從恩格斯的這句話中能否得出上述流行見解所解讀出的“‘人自身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的發展”,以及“對于原始社會的制度及原始社會的發展而言,‘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隻起次要作用,人自身的生産則起首要作用”的結論,從而證明晚年恩格斯是所謂的“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者”呢?顯然是不能的。恩格斯這裡隻是表明,在原始社會中,由于“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極端落後,血緣關系“在較大程度上”支配社會制度。很明顯,他承認了血緣關系對原始社會制度的顯著的“制約性”,甚至承認後者較大程度上受前者的“支配”,但是,他不認為“原始社會制度‘完全受’或‘隻受’血緣關系的支配”,隻是說在“較大程度上”受後者的支配。他在這句話中并未提及其他因素對原始社會制度是否起“支配”作用。那麼,除了“血緣關系”外,還有其他因素支配或制約原始社會制度嗎?在恩格斯那裡,答案無疑是肯定的。《起源》關于“兩種生産”理論的上述第一句話明确告訴我們,“兩種生産”共同制約“一定曆史時代和一定地區内的人們生活于其下的社會制度”。也就是說,在恩格斯看來,“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也制約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那麼,“血緣關系”以外的因素是否也在“較大程度”甚至在“更大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呢?應該說,僅從恩格斯的第二句話中是根本得不出結論來的。如上所述,他這裡隻談到了血族關系在較大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制度,并未談及其他因素是否也“支配”原始社會制度。當然,他對這一問題是有自己的看法的,隻不過他沒有在這裡表達對此問題的見解。如果僅僅根據這麼一句話,不作進一步辨析和推敲,不結合恩格斯在别處(比如《起源》其他部分、他之前的相關著作等)所作的說明,便倉促地得出血緣關系或“人自身的生産”支配原始社會制度而其他因素特别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本身不起“支配”作用的結論,那麼這無疑是頗為主觀、頗為武斷的。
此外,能否将恩格斯第二句話中的“血族關系”一詞替換成“人自身的生産”,進而認定恩格斯的這句話也同時肯定了“人自身的生産”在較大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制度呢?這個問題相對複雜,筆者需要作一些說明。毋庸置疑,恩格斯這裡表達的意思是,血族關系、血緣關系在較大程度上支配了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但他并未直接斷言“人自身的生産”也起了這種“支配”作用。“血族關系”與“人自身的生産”本身是有區别的,将二者直接等同當然是不妥的。血緣關系、血族關系相當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制度,後者被打上了前者的烙印,深受前者的影響,這是很好理解的,也符合原始社會的客觀事實。但是,能否說“人自身的生産”也起這種“支配”作用呢?恩格斯本人是否也有此觀點呢?通過仔細辨析和推敲,筆者認為,在解讀恩格斯關于“人自身的生産”的思想時,同樣可斷定,在其具體理解中,恩格斯是承認“人自身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相當程度上的“制約”甚至“支配”作用的。根據對恩格斯相關著作的分析,可以發現,他注意到并承認,原始社會中,“人自身的生産”即原始人生育後代的繁殖活動的狀況、形式和特點,對原始的社會制度有着深刻的影響:在婚姻家庭關系尚未形成前,原始人的生育、繁殖采取的是雜亂的性交形式,後來又依次采用了以血緣家庭、普那路亞家庭、對偶家庭等為家庭形式的相應的人口生産模式,“人自身生産”依次采用的這些不同的形式及相應的狀況、特點,對原始人的社會制度是有直接而顯著影響的,後者要與原始人自身生産的階段和特點相适應。“人自身生産”的具體形式、特點、發展階段不同,原始社會制度的特點也相應地呈現出“差異”。因此,說“人自身生産”相當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制度,看來也是可以成立的,這本身也是恩格斯自己的思想。
不過,值得所有研究者包括“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支持者們高度重視的是,恩格斯的第二句話談及的原始的社會制度“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支配”是有其基本前提的,這個“前提”用他的話說就是:“勞動不發展,勞動産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财富受限制”。這個前提說的就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處于低水平,從而社會财富的規模和發展水平受到限制。顯然,财富的規模和水平受到限制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不發達的直接後果,是直接由後者決定的。也就是說,“原始社會制度相當程度受血族關系支配”,這是由原始社會“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實際狀況和水平決定的,是後者的産物或結果。毋庸置疑,恩格斯正是這樣認為的,他說的這第二句話就是“鐵證”。按照他的理解,如果“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不是處于這種“低水平”,而是處于更高水平的話,那麼,很明顯,“血族關系支配社會制度”這種現象是絕不會發生的。“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支持者往往從第二句話中解讀出“人自身的生産或血族關系支配原始社會制度”的結論來,似乎這就是“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決定性證據。但是,這些論者都忽視了一個基本的事實:如果“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不是處于低水平,而是處于更高的發展水平,那麼,血族關系絕不可能“支配”社會制度。如上所述,這種“支配”是由原始社會“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狀況和水平決定的。簡而言之,原始社會制度的一個基本的特點即較大程度上被“血族關系”所支配,正是由“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實際狀況、實際發展水平決定的,恩格斯完全清楚這一點。在這句話中,他正是在強調“‘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落後導緻和決定了社會制度較大程度上被血族關系支配”這一事實。對此,我們不應有任何疑問。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完全應該說,在恩格斯那裡,原始社會制度的狀況與特點不僅不是與“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無關,恰恰是由後者的狀況和水平決定的。由此看來,所謂“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不起‘決定’作用或隻起‘次要’作用的說法是缺乏說服力的。當然,在恩格斯那裡,“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社會制度所起的“決定”作用是“間接”意義上的,或者說是“歸根結底”意義上的。事實上,恩格斯本人絕不認為“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在原始社會的制度中不起“決定”作用。須知,強調經濟因素即“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在人類曆史中的決定性作用是他寫作《起源》前一貫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在《起源》中絕沒有消失或改變。他的“經濟決定論”“物質生産決定論”立場是一以貫之而不是前後抵觸、相互矛盾的。
在筆者看來,“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在整個人類曆史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決定論觀點,在恩格斯晚年的這部名著中仍然有着鮮明的體現。這一事實對于“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是一個有力的“否定”或“證僞”。衆所周知,在叙述“兩種生産”理論前,恩格斯《起源》的第一版“序言”首先聲明:“根據唯物主義觀點,曆史中的決定性因素,歸根結底是直接生活的生産和再生産。”[6] 這裡所強調的,其實正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曆史所具有的那種“決定”作用。他這裡提到的“曆史”,顯然是廣義上的“曆史”即一切曆史時代,并不是特指階級社會或文明社會的曆史。讀者不難注意到,恩格斯在說這句話時,既沒有刻意地區分什麼“文明社會史”與“原始社會史”,更沒有刻意聲明原始社會史不适用“物質生産決定論”“經濟決定論”的原理。恩格斯在19世紀40年代以來的任何一部重要的論著中都沒有表述過這樣的說法。他在《起源》第一版序言行将結束時,交待了他的學術研究與摩爾根的關系,強調自己“沒有局限于摩爾根的例證”,“而是補充了”他“所掌握的材料”[7],不僅如此,他更表達了對摩爾根強調經濟因素的作用不夠“充分”的某種不滿,明确指出:“經濟方面的論證,對摩爾根的目的來說已經很充分了,對我的目的來說就完全不夠,所以我把它全部重新改寫過了。”[8]
在根據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的曆史分期法概述“史前各文化階段”時,恩格斯又明确說道,摩爾根是“根據生活資料生産的進步,又把這兩個時代(‘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引者注)中的每一時代分為低級階段、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因為,他說:這一生産上的技能,對于人類的優越程度和支配自然的程度具有決定的意義……人類進步的一切大的時代,是跟生活來源擴充的各時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9]。對于摩爾根根據物質生産技術的狀況和進步程度來劃分原始社會發展階段的做法,恩格斯是高度贊賞的,認為這是摩爾根傾向唯物史觀的重要體現。
上述來自《起源》的“文本學證據”有力地證明了一個事實:《起源》中的恩格斯仍然與之前一樣,堅定地堅持“物質生産決定論”“經濟決定論”的唯物史觀傳統立場,在原始社會史觀上同樣如此。在他的理解中,原始社會史對于“物質生産決定論”“經濟決定論”而言并不是一個“例外”,而是同樣适用“物質生産決定論”“經濟決定論”。這與“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的論調正好相反。
在筆者看來,從《起源》關于該問題的上述第二句話中,至多可得出“人自身的生産在相當程度上支配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這樣的簡單結論,絕不可能得出第一種流行觀點所聲稱的上述系列結論,更得不出“‘人自身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發展”這樣的結論。衆所周知,恩格斯的第二句話談的是原始的“社會制度”問題,而不是原始社會的發展,二者是兩個不同的話題。實際上,根據對《起源》一書思想傾向的整體性判斷可知,在恩格斯的理解中,決定原始社會的發展的絕不是“人自身的生産”、“血族關系”這樣的因素,而正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狀況和水平。嚴格來說,“‘人自身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發展”這樣的結論不僅違背晚年恩格斯的原意,它本身也是一種違反唯物史觀基本原理的錯誤觀點。
三
《起源》第一版“序言”中與恩格斯“兩種生産”理論有關的其他語句,恩格斯談的其實是:在原始社會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社會結構中,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日益發展起來。他的原話“勞動生産率日益發展起來”其實說的就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本身的發展;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日益發展,其後果是“私有制”“交換”“财産差别”“奴隸制形成的可能性”、“階級對立的基礎”等新的社會成分也日益發展起來。在恩格斯看來,這些新的社會成分與原始社會制度是“不相容”的,這種不相容性最後導緻了原始社會制度乃至整個原始社會的滅亡;取代原始社會的是“組成為國家的新社會”,也就是确立了國家這一新型社會管理機構的文明社會,而國家不再像以往的原始氏族社會那樣以血緣關系來組織社會成員,而是按照地域關系來組織人民,與原始管理機構不同,國家以“地區團體”為“基層單位”;在文明社會中,“家庭制度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階級對立和階級鬥争從此自由開展起來”,這種階級對立和階級鬥争構成了人類有文字記載的所有曆史時期的内容。那麼,恩格斯的上述思想是否表明其堅持或贊成“兩種生産依次決定論”?這些思想是否蘊含着“‘人自身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社會制度及原始社會的發展”、“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的制度、原始社會的發展不起主要決定作用,隻起‘次要’作用”的意思?耐人尋味的是,《起源》中的上述文字及相關思想要點,不僅難以證實上述流行說法,反而是對上述系列說法的某種“證僞”。為什麼這麼說呢?
恩格斯在此明确提示讀者:決定原始社會制度的曆史命運和未來趨勢的,并不是什麼“人自身的生産”或血族關系、血緣關系,而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狀況和發展水平;原始社會制度走向“終結”與滅亡,正是“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發展的必然結果。由此,我們也不難看出“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所具有的那種終極的“決定”作用。
在恩格斯的曆史視野中,以“血族關系”為基礎的原始社會制度、社會結構在原始社會中能夠長期存在,這是由當時的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實際狀況和水平決定的,确切地說,是由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落後狀況決定的;原始社會後期,這種原始的社會制度、社會結構的終結和滅亡,也是由當時的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實際狀況和水平決定的,确切地說,是由原始社會後期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發展和進步導緻的。這兩種情況不論是其中的哪一種情形,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都扮演了“主導者”“決定者”的曆史角色。既然如此,又怎麼能說“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的社會制度乃至整個原始社會不起“決定”作用呢?應當說,這種“決定”作用不但存在,而且是“根本性”的、“終極性”的、“第一位”的“決定”作用。恩格斯完全意識到了這一點,否則《起源》的第一版“序言”絕不會在描述原始社會制度的特征即“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的支配”和未來趨勢時,首先提到并強調“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這一“前提性因素”了。在恩格斯看來,不論是原始社會制度的上述特征,還是原始社會制度的滅亡,歸根到底都要從“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那裡尋找最後的根源。不難看出,所謂“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對原始社會制度不起決定作用”的論調是站不住腳的,與恩格斯思想的本意明顯背道而馳。
不僅如此,恩格斯高度肯定與上述事實緊密關聯的另一個事實:血族關系在人類社會制度中的地位及其變遷,歸根到底也是由“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狀況和水平決定的。事實上,正是由于“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發展和進步,導緻了血族關系、血緣關系對原始社會制度的“支配地位”的喪失。在他看來,原始社會制度雖然以血族關系為基礎,但是,一方面,它“以血族關系為基礎”是由當時人類社會“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狀況和水平決定的,或者說,是由原始社會生産力的狀況與水平決定的;另一方面,“血族關系不再構成社會制度的基礎,不再支配社會制度”,“血族關系在社會制度中退居次要地位”,也是由“物質社會資料的生産”的狀況與水平決定的,具體地說,是“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進步必然導緻的結果。在恩格斯的理解中,決定原始社會的發展進程的因素,不是“人自身的生産”或其他的什麼因素(比如血族因素),恰恰就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這是不可否認的。我們不妨根據馬克思主義思維方式試想一下:如果不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發展進程,那又是什麼因素在主導這一進程呢?是“人類自身的生産”這種生育、繁殖活動嗎?這種生育、繁殖活動又怎能支配和決定人類原始社會的發展進程?!它如何能扮演或勝任這一角色(指充當原始社會曆史進程的“主導者”“支配者”)呢?說“決定性因素”是“人自身的生産”而不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恐怕是說不通的。
筆者注意到,中國馬克思主義理論界某些學者試圖賦予“人自身的生産”某種不同的内涵,反對将這種生産形式的具體内容規定為或限定在“人類的生育、繁殖活動”上,以此來強調或提升“人自身的生産”在人類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筆者看來,從推進和發展馬克思主義“人自身的生産”理論的角度看,這種賦予“人自身的生産”新内涵的做法未嘗不可,甚至具有某種“合理性”。不過,在恩格斯、馬克思那裡,“人自身的生産”指的就是人類的生育、繁殖活動,這是不可否認的。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異常鮮明地界定了“人自身的生産”的具體内涵:“生産本身又有兩種。一方面是生産資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産;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産,即種的繁衍。”[10]本文的意圖當然不是推進和發展恩格斯的相關理論,而是以澄清恩格斯思想的原意、恢複其思想的本來面目為出發點。
事實上,就“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與“人自身的生産”這兩種生産形式之間的關系而言,是前者支配和決定後者,而不是相反。“人自身的生産”雖然對“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也構成制約,但歸根到底是由後者決定的。恩格斯正是根據自己的“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決定原始社會的曆史進程”的唯物史觀思維方式來評價、肯定摩爾根的曆史分期法的。他在概述了摩爾根的曆史分期理論之後說道:“我在這裡根據摩爾根的著作描繪的這幅人類經過蒙昧時代和野蠻時代達到文明時代的開端的發展圖景,已經包含足夠多的新特征了,而尤其重要的是,這些特征都是不可争辯的,因為它們是直接從生産中得來的。”[11] 根據《起源》及《古代社會》,恩格斯這裡講的“新特征”,指作為原始時代各曆史階段之“标志”的人類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某些特定的發明或進步,例如制陶術、畜牧業、種植業、鐵礦石的冶煉等。恩格斯這裡說的“生産”就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恩格斯在這裡明确地提示讀者,他完全贊同以物質生産技術的發展作為劃分原始時代的依據的做法,并認為這種做法是有充分說服力的。在筆者看來,恩格斯認定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決定人自身的生産,這是有着确鑿的文本學證據的。
在《起源》第一部分,在概述了摩爾根的原始社會分期理論、描述人類原始時代的曆史進程時,恩格斯提到,在蒙昧時代的中級階段,“由于食物來源經常沒有保證,在這個階段上大概發生了食人之風,這種風氣,此後保持頗久。”[12] 很明顯,他清楚地意識到,正是由于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極端落後以及由此直接導緻的物質生活資料的嚴重匮乏,這才發生了人吃人的慘劇。在“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水平極度低下的情形下,是絕不容許人口生産的任意擴張的;事實上,正是由于物質生産的落後,原始人的人口生産被嚴格限定在一個極小的範圍内。一旦人口生産超出物質生活資料生産的水平、物質生活資料的規模所規定的限度,那麼,原始社會中“過剩”的人口就會無情地被自然規律所“消滅”。“人吃人”現象恰恰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物質生活資料生産對原始社會人自身生産的決定作用”。在《起源》的同一部分,恩格斯在借摩爾根的科學材料描述“野蠻時代高級階段”時又提到一個重要的史實,即由于野蠻時代後期物質生産技術的飛躍,特别是田野農業的出現,導緻原始社會人口生産的迅速發展,并确信:“在田野農業産生以前,要有極其特殊的條件才能把50萬人聯合在一個統一的中央領導之下;這樣的事大概從來都沒有過。”[13]在恩格斯那裡,不論是原始社會的早期還是後期,“人自身的生産”(人口生産)的規模都是由“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發展程度、發展水平決定的。
客觀地說,按照恩格斯的理解,在人類原始社會,是“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而不是“人自身的生産”或别的其他因素主導和決定了曆史的進程。“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是原始社會史中真正的“決定因素”或惟一的“主導者”——當然,恩格斯是從“歸根結底”的意義上這樣認為的。誠然,制約原始社會及其發展的因素衆多,但就其對原始社會的整體發展進程而言,稱得上“決定性因素”“主導性因素”的隻有“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這一因素。在他的理解中,其他因素或許對原始社會生活、社會制度的某一方面有支配或決定作用,但它們歸根到底受到“物質生活資料的生産”的制約和決定。
作者:beat365官方网站教授
文章來源:《哲學動态》202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