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社會、信任之間的相互作用
人類社會正處于大變革時代。何謂大變革?習近平總書記說,從社會發展史看,人類經曆了農業革命、工業革命,正在經曆信息革命。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新曆史階段,信息技術與社會正在發生相互建構:一方面,制度、文化、習俗等社會規範通過規制與引導信息技術的開發者和使用者,左右了信息技術的發展方向和應用方式。另一方面,以信息科技為基礎、以網絡技術為核心的新技術範式通過重塑社會的物質基礎,對當代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和全部社會生活以及相應的制度均産生了深刻而重大的影響,導緻了社會結構的變遷。
而社會與信任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一方面,社會運行有賴于信任“驅動”。根據盧曼(2005)的觀點,信任是社會複雜性的簡化機制。其中社會複雜性所造成的主要問題就是社會個體對于其行動後果的不确定,進而令個體陷入“無所适從”的選擇困境,這會阻礙社會互動的發生。而個體通過信任(或不信任)投入社會生活,則可以簡化這種社會複雜性,驅動社會互動持續進行。另一方面,社會形态決定信任的基礎。在人類社會的現代化進程中,随着個體社會交往方式轉變、範圍擴大和程度加深,不僅對置信的需求在增加,信任的基礎也在變化: 在農業社會,個人依附于土地,“生于斯,長于斯,死于斯”,缺乏現代意義的社會流動。在有限的活動範圍内構成了一種熟人社會環境,社會信任主要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之上,其重要基礎是個人的經驗與理性計算。在工業社會,生産力與生産關系發生深刻變化,個人活動脫離任何既定的地域空間,陌生人之間必要且頻繁的社會交往打破了熟人環境,社會信任主要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契約之上,其重要基礎是政府的制度供給與執行。
技術建構下新的社會複雜性湧現
在信息社會,即被信息技術重構的社會,出現了“不在場”與“不可識别”的個體行動,社會複雜性表現出新的特征,根植于前信息社會的信任基礎在一定程度上被瓦解:
1.經驗失靈:數字鴻溝導緻知識不對稱。亞太經合組織(OECD) 将數字鴻溝(the digital divide) 定義為,不同社會經濟水平的個人、家庭、企業和地區獲取信息通訊技術和利用互聯網進行各種不同活動的機會和差距。根據最新統計數據,全球互聯網普及率為56.1%, 這意味着接近45%的人尚未接入互聯網。而對于已經接入互聯網的人而言,還面臨對于數字技術與設備的應用鴻溝,例如一部分人已經将人工智能技術熟練運用于股票投資, 而另一部分人對智能設備的使用還僅限于浏覽門戶網站。由數字鴻溝導緻的知識不對稱廣泛存在,令普通公衆的個人經驗與理性計算遠不足以應付信息社會的複雜性及其風險,甚至根本意識不到“技術作惡”的存在。所以也就出現了在算法政治的操縱下,選民被精準地推送符合其自身偏好的信息,徹底淪為“烏合之衆”的情況,例如2016年美國大選,又如英國脫歐公投。
2.制度缺失:技術化社會治理陷入異步性困境。異步性困境指的是技術創新和應用的疊代速度不斷加快,約束技術創新和應用的規則疊代相對遲緩,形成了技術發展與治理發展之間的速度差異,進而導緻了技術化社會治理失靈(邱澤奇,2018)。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在媒體大肆宣傳下,社會各界對于這些前沿技術(的名稱)或許已經耳熟能詳。但是與這些前沿技術(的應用)相關的諸多基本問題,卻要麼尚未形成清晰認識,要麼難以達成共識,例如圍繞大數據究竟屬于個人隐私的範疇(個人信息資料權),還是屬于數據庫創建者的作品(著作權),抑或是企業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财産權),陷入曠日持久的争論。“後知後覺”導緻政府制度供給不完善或制度執行乏力(周漢華,2015)。所以在制度缺位的“真空期”,技術精英可以在資本裹挾下于灰色地帶“興風作浪”,如未經允許抓取上億份簡曆數據的巧達科技;普通公衆卻隻能一邊被肆意消費一邊“望洋興歎”,如上億份簡曆數據的所有者。
“解鈴還需系鈴人”:技術信任的崛起
那麼面對社會形态正在發生“質變”的情況,什麼才是相對穩定的置信“着力點”,可以滿足個體“置信”的内在需求,為社會信任提供新的基礎?
技術自身的發展與進步似乎成為答案。
英特爾公司(Intel)創始人之一戈登·摩爾于1965年提出了以自己名字命名的著名理論,即摩爾定律。他指出,集成電路上可以容納的元器件的數量每隔18至24個月就會增加一倍。“摩爾定律”随後被認為同樣揭示了信息科技恒定發展的規律。
這意味着技術雖然是變化的, 但技術進步是不變的。進而,人們對技術雖充滿疑慮,但是可以對技術進步充滿信心:
技術遺留的漏洞自有技術疊代去填補,例如軟件“補丁”對軟件“Bug”的修複,新版本程序對舊版本程序的替換;
技術引發的威脅自有技術專家去化解,例如工程師們不斷開發新的殺毒軟件、構築“防火牆”,以防禦“不期而至”的病毒程序與黑客攻擊;
技術制造的困境自有技術創新去突破,例如區塊鍊技術作為一種計算範式的颠覆式創新,利用加密鍊式區塊結構來驗證和存儲數據,為保障信息不被篡改和删除提供了解決方案(袁勇,王飛躍,2016);
……
以技術發展與技術進步為基礎置予信任,然後得到正反饋;再次置予信任,再次得到正反饋——相似過程循環往複,不斷強化“需求—基礎—效果”的置信鍊條。一旦諸如“目前雖然存在問題,但未來一定會被解決” 的觀念普遍存在,信息社會中技術信任的基本模式便得以确立。與此同時,技術信任對人際信任和制度信任的重要補充,甚至部分替代亦得以實現。
以制度與人的發展支撐技術信任的可持續
需要說明的是,科技的恒定發展并非消除個體行動後果的不确定性、令社會互動“高枕無憂”的充分條件,其過程與結果所蘊藏的潛在風險仍值得警惕:
1.技術競争陷入“道高魔高” 的循環。信息技術縱深發展的關鍵在于創新,而創新的必要前提是廣泛且充分的競争。過程中因為追名逐利、純粹好奇、甚至某種高尚的動機,都有可能造就“科技狂人”(何懷宏,2018)。意圖“闖關”而采取瘋狂的行為,其背後“黑天鵝”與“灰犀牛”蠢蠢欲動,可能會導緻背離初衷且不可逆的災難性後果。例如以霍金、馬斯克等為代表的科學家和企業家不斷發出警告,應該對人工智能的開發加以規制,慎防“奇點” (singularity)到來。
2. “ 算法黑箱” 挑戰決策正當性。“算法黑箱”(algorithms opacity)是指由于機器學習算法的特征以及有效運用算法所需尺度而産生的不透明性。随着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意味着人類可能要将更多的決策權力與理論上客觀卻“不可名狀”的算法分享。例如美國NorthPointe公司開發的犯罪風險評估算法,計算得出黑人再犯罪率更高的結論卻沒有給出任何因果解釋,是否以此作為法院判罰依據,顯然要面對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的沖突。
追求解決認識論層面的不确定性(對技術的無知),卻可能導緻本體論層面的不确定性(技術發展過程與結果的不可知)——這構成了技術信任的悖論。
因此,如哈貝馬斯(1999)指出:“技術(向人類提出的)挑戰是不可能僅僅用技術來對付的。” 還應該訴諸人之所以為人的本質屬性——基于倫理、道德、責任等打造預防機制,從更深層次上控制技術發展可能帶來的風險。歸根結底,在技術信任時代,夯實信任的基礎有賴于人和制度的發展。
基于此,具體提出以下五條建議:
1.倫理道德。保持科技研發與道德教化步調協調。重視對科技從業者,尤其是技術精英進行倫理與道德方面的教育,強化自覺自律意識,畢竟技術善惡的本質是人類行動的善惡。通過強有力的内在約束,避免在信息技術領域發生類似“基因編輯嬰兒”的事件。
2.公開。完善知識産權保護體制,鼓勵技術公開。對科研工作采取呵護的态度和制衡的策略——唯有消除擔心剽竊的“後顧之憂”, 才能促使科研人員及時、主動發布成果,進而形成相互監督與制衡, 即利用大多數人的科學精神和專業素質對個别科研項目的潛在風險發出預警并施以壓力。
3. 公共意識。提升普通公衆的信息化素養。類似于技術“掃盲”,目的不是将人人都培養成為專家,而是令更多人意識到技術作惡、算法偏見的存在并了解其基本原理,理性置信。此外,技術素養與覺醒的公共意識相結合,意味着社會監督網絡的完善,可以有效壓縮類似大數據“殺熟”等技術失信行為的生存空間。
4.自由意志。科學的内核是一種自由精神,科學研究卻不免受到世俗權力的羁絆。應完善相關的制度和法律,支持并且鼓勵政治權力、資本等對科研活動的激勵和引導,但是限制甚至懲處其對科研活動的脅迫和左右。在一定程度上為科研人員保留人格獨立和精神自由,令科學研究回歸純粹與客觀。
5.責任。推進國際共識形成, 構建全球治理合作框架。信息化與全球化進程是不可分割的,信息技術發展的成果既可以由全人類共享,惡果亦不免由全人類共食。應基于“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價值觀應對信息技術發展的潛在挑戰, 增強責任意識,形成協商機制, 建立類似防止核武器擴散、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等的全球治理合作框架。